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 朱芷鈴 即 朱秋菊 代理人 吳鏡瑜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件:
1.債務人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2.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4.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8年12月至110年11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自陳其名下2輛汽車已註銷,請提出報廢相關證明文件。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8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8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8.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聲請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保人之情事。
9.說明債務人自108年12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15.債務人家族系統表、戶籍謄本,說明債務人雙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雙親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雙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雙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
16.債務人是否有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給付金額為多少?
1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8.請債務人確認是否還有其他債權人(例如:車貸、勞健保、電信、民間業者)?如是,請陳報債權數額各為多少?債權人之名稱及可聯繫之地址?並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19.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