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全天公寓大廈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曼哈頓財經總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259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 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柒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