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雄具保人廖清美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清美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俊雄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廖清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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