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敘樟選任辯護人林伸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494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6724、6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敘樟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李敘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1級毒
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5日羈押,並於100年10月17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9年在案。本院以被告業經判處重刑,於100年10月17日裁定准被告具保新臺幣15萬元後停止羈押,惟覓保無著,顯難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0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佩珺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