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展新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庭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弘騰郭進展 間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04,676元(即上訴人於原審陳報之停車位交易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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