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761號聲請人台灣伸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柯景昌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二十五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十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景昌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台灣伸茂建材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及提出柯景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100年9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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