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周志和
秀霞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志和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 周秀霞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700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志和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6,700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秀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周志和、周│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6700│秀霞│7月01日起│2月08日止│六一│││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09日起││六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周志和、周│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26700│秀霞│8月02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