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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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868號債權人昇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美娥 債務人 阮文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文輝(原名:GUYENVANHUY)N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合法之聲請狀。(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