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689號債權人 黃德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榮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按月息千分之一之違約金及月息千分之二之利息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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