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叁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折合銀元貳佰零柒萬捌仟零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柒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肆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