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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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裕~B法官陳婉玉~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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