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六六號
聲請人即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送達代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甲○○及第三人家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一○八一號),惟相對人即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九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六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九千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八千九百五十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明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書記官趙秦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