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侑宸 上訴人即被告 張晉修 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17、3035號、107年度偵字第11501、11789、13106、13107、13657、15036號;移送併辦案號:同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36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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