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4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14日執行羈押,至99年4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陶宇晨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