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湯美玉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