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599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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