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23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其父即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中和市○○路○○號6樓),於民國97年1月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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