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06號上訴人即原告 田榮鑑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田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5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朱慧真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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