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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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達邦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五十九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4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據本院發文函調。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度 訴 字第 580 號裁定(98.04.30)[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度 訴 字第 580 號裁定(98.08.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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