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俊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包(含包裝袋毛重參拾伍點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瑋(已於100年6月死亡,故無法查知真正犯罪嫌疑人之真實身分)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於105年9月22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將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混藏於郵包後,以普通郵寄方式,私自從加拿大輸入至臺灣,私運管制物品第二級毒品大麻入境,嗣於105年9月22日,經臺北關緝毒犬隊察覺有異查驗後,扣得前揭大麻1包(驗餘淨重總共29.37公克)。經查,前揭煙草1包經臺北關緝毒犬隊查獲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並有臺北關105年
9月22日北機核移字第1050101021號函暨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0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167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之大麻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大麻煙草1包(含包裝袋共重35.68公克,大麻驗餘淨重總共29.37公克,空包裝重6.31公克)經臺北關緝毒犬隊查獲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之結果,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0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167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而包裝前開大麻之包裝袋(重6.31公克),既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