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64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債務人 李吉運 債務人 馮乃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吉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壹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李吉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馮乃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吉運應向債權人給付參佰參拾參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就李吉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馮乃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吉運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參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李吉運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參萬柒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