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珮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鞋子貳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珮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99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鞋子2雙,請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1199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而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鞋子2雙,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份足資憑據,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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