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安秀英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036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