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劉宗哲
劉宗銘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瑞雲 被告 黃賴韻華
賴品玉 賴瑞枝 賴伯榮 吳惠淑 詹勝傑 詹雯媓 賴茂雄 賴榮卿 賴富雄 賴芳卿 賴秀蘭 賴慧燕 賴秋助 詹桐進 詹仁安 陳英哲 陳英明 陳彩華 陳英和 林 陳彩琴 陳柏樑 劉 陳彩梅 陳英洲 林 陳彩絢 賴文貴 賴昱棋 賴昱淙賴 蔡慧娟 賴怡文 賴怡菁 賴思穎 賴思潔 林 賴瑞華 劉賴瑞慧 賴大川 賴麗珠 賴麗如 賴育英 賴智惠 賴宗泠 賴杉田 賴杉山 李 賴玉鑾 賴尚和 葉 賴玉盞 賴國鎭 陳淑惠 陳淑美 陳建成 陳 劉秋悅 陳淑靜 邱志仁 邱嘉乾 邱偉仁 邱昭仁 張麗珠 陳彩雪 陳英俊 蔡 賴美玉 范 賴鶴子 賴信雄 賴源森 賴郁慧 賴冠宇 賴怡秀 賴 呂素珠 賴逸儒 賴 楊貴卿 賴家琳 賴建翰 賴家琅 賴家瑜 賴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16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