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劉宗哲
劉宗銘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瑞雲 被告 黃賴韻華
賴品玉 賴瑞枝 賴伯榮 吳惠淑 詹勝傑 詹雯媓 賴茂雄 賴榮卿 賴富雄 賴芳卿 賴秀蘭 賴慧燕 賴秋助 詹桐進 詹仁安 陳英哲 陳英明 陳彩華 陳英和陳彩琴 陳柏樑陳彩梅 陳英洲陳彩絢 賴文貴 賴昱棋 賴昱淙賴 蔡慧娟 賴怡文 賴怡菁 賴思穎 賴思潔賴瑞華 劉賴瑞慧 賴大川 賴麗珠 賴麗如 賴育英 賴智惠 賴宗泠 賴杉田 賴杉山賴玉鑾 賴尚和賴玉盞 賴國鎭 陳淑惠 陳淑美 陳建成劉秋悅 陳淑靜 邱志仁 邱嘉乾 邱偉仁 邱昭仁 張麗珠 陳彩雪 陳英俊賴美玉賴鶴子 賴信雄 賴源森 賴郁慧 賴冠宇 賴怡秀呂素珠 賴逸儒楊貴卿 賴家琳 賴建翰 賴家琅 賴家瑜 賴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16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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