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0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所載之被告姓名「甲○『性』」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所載之被告姓名「甲○『性』」,因贅載『性』字,則原判決之記載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刪除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