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侵上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柏州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原訂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9時4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 杜蘇芮 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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