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8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89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890號債權人 李晏芳 債務人 許雅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