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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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勞保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被告 連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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