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裁判案由:勞保補償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被告 連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