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08號上訴人 王健驊
張文馨 被上訴人 吳育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