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
P.
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 謝諒 獲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
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二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其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