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0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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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0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09號聲請人 謝智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法字第3708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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