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2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緝辛字第1296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之疑義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25號聲請人 陳瑞華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緝辛字第1296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緝辛字第1296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本文及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