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1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13號聲請人 盧國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服刑中案件所涉之103年度執更丁字第370號文書(下稱系爭文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於解除戒嚴後,就刑度未予細部分類,進行修正,有明顯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文書,並未指明其由何機關所發及屬於何種類型之文書,縱認其屬檢察官簽發之執行指揮書,亦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