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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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2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26號聲請人 侯清河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江可筠 律師 陳禹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石碼宮信徒大會改選無效,現無法定代理人且縱認 侯明宗 為合法代理人,侯明宗與石碼宮存有明顯利害衝突,事實上不能代理石碼宮為憲法訴訟之聲請,故為石碼宮聲請憲法法庭於其提起憲法訴訟時,選任 張旺順 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之抗告人及其代表人分別為石碼宮及張旺順,如石碼宮有據此裁定提起憲法訴訟之必要,仍得由張旺順代理之。是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依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8條、第307條之1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及第5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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