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