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世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世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臺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巫世瑋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固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1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於同年月16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再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9月中旬│││22時24分許為警│至104年10月1│││採尿前回溯96小│日凌晨0時35分│││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案號│院檢察署104年│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6849│度毒偵字第7422│││號│號、105年度偵││││字第991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最後││院│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5925號│第881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1月24日│105年7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5925號│第881號││├──┼───────┼───────┤││判決│104年12月29日│105年10月21日││判決│確定│││││日期│││├───┼──┼───────┼───────┤│備註││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