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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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高義欽 郭俊雄 王三仁 被告李𡢄儀(原名: 李佳惠 )被告 李治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複代理人 陳苡儒 律師複代理人 黃頌善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判決主文第一行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李秐儀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𡢄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