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羅克勝 被告 楊德杉 即東佳農產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
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102年司促字第1867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1,8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7,332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6,832元,經本院前於民國10
2年6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2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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