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聖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聖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