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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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代工工資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207號確認代工工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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