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被告 陳田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