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3號聲請人 蘇靜萍 相對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 相對人 陳湧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壹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林泇賝、陳湧貿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壹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林泇賝、陳湧貿連帶負擔,其餘由相對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未載付款地,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11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107年12月20日│7,000,000元│108年2月20日│108年3月16日│CH448129││├─┼───────────┼─────────┼───────────┼───────────┼────────┼──┤│2│108年3月30日│7,000,000元│108年3月30日│108年3月30日│CH725079││└─┴───────────┴─────────┴───────────┴───────────┴────────┴──┘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