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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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號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歐陽毅
吳善富 被告 莊燁芸 (原名 莊玟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2人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請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因原告2人均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首揭規定,原告2人之訴均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2人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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