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郭淑銀
謝明鎮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陳志遠 指定辯護人 黃柏霖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刑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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