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被告 陳文德 被告 蔡兵範 被告 周清吉 被告 陳運明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A、B、C、D所示33、140、62、165平方公尺之土地上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500元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元(即1,500×(33+140+62+165)=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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