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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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得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依被告劉文得之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傳訊被告後,認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美芳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