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楊雲媃 法定代理人 王俐緹 被告 楊育鑫 原告與被告 蕭文宏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自民國96年6月10日起至98年12月止,每月10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00元;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2月止,每月10日給付原告10,000元;自103年1月起至111年1月止,每月10日給付原告15,000元之扶養費,屬定期給付,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益總數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97元(計算式:3,000元×31月+10,000元×48月+15,000元×97月=2,0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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