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光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6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光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6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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