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陸許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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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陸許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陸許字第21號聲請人 閔嘉宇 相對人 黃小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二00四)梅民初字第四一四號民事判決(於0000年0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閔嘉宇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2004)梅民初字第414號民事確定判決,業據提出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上開判決離婚之理由,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相當,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鞠云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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