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443號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權人聲請浮動計息部分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機動計息部分,按機動計息僅有分期清償之債務始有適用,若債務人遲延給付,所有債務既已屆期,即無機動計息之問題,再者,支付命令係為一定數量為標的,機動利率非屬一定數量,故債權人機動計息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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